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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煤矿重大安全风险分析预判防控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煤矿重大安全风险分析预判防控办法(试行)》的通知

标签: 煤矿重大安全风险

煤矿作为一个特殊的行业,安全生产关乎着千家万户的利益,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的煤矿事故逐年下降,国家和地方政府也切实出台和采取一些列政策和措施老保障煤炭行业的安全生产。

第一条 为加强煤矿安全工作源头管控,做好煤矿重大安全风险(含隐患,以下同)预判防控,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根据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预判防控煤矿重大安全风险的指导意见(试行)》(煤安监监察〔2020〕25号)、《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省政府令第331号)、山东《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实施指南》(DB37/T 3417—2018)和国家煤矿安监局《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煤安监行管〔2020〕16号)等法规标准文件要求,结合山东煤矿安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山东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全省在册煤矿重大安全风险预判防控。

第三条 重大风险分析预判工作应纳入各级监管监察部门执法计划进行管理。

第四条 矿井开拓、准备、回采比例失调;上级企业超能力下达生产指标,煤矿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采掘工作面数量超过规定。

第五条 生产水平和采(盘)区没有实现分区通风,采(盘)区进、回风巷没有贯穿整个采(盘)区。采(盘)区主要生产安全系统未形成即组织生产或回采巷道施工。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不独立,违规串联通风;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矿井的每个采(盘)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盘)区,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盘)区未设置专用回风巷。

第六条 矿井瓦斯、水、火、冲击地压等灾害治理相关机构不健全或者人员配备不足;未按规定编制专项灾害防治设计;高瓦斯、突出矿井未按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突出矿井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未开采保护层;矿井采掘范围内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未查明;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未采取区域和局部相结合的防冲措施。冲击地压矿井、突出矿井过断层等地质构造带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第七条 安全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不能实时上传数据;安全监控系统报警、断电等功能缺失或者未发挥作用;安全监控设备不具备故障闭锁功能;煤矿企业对瓦斯超限等数据异常情况未按规定进行处置。

第八条 未按规定配齐“五职”矿长和专业技术人员;主要负责人和总工程师“两个关键人”安全生产责任制不符合《安全生产法》的要求;未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机制。

第九条 安全设施设计、初步设计未经审批组织施工。建设项目进入二期工程前,未安装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高瓦斯、突出、有突水危险或水文地质条件类型复杂及以上的矿井,未按设计建成双回路供电;高瓦斯、突出矿井没有形成由地面主要通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突出矿井揭露突出煤层前,未建成瓦斯抽采系统并投入运行。建设项目进入三期工程前,未按设计建成双回路供电;高瓦斯矿井没有形成瓦斯抽采系统;有突水危险或水文地质条件类型复杂及以上的矿井没有形成永久排水系统。改扩建和技改煤矿违规边建设边生产,或只生产不施工。

第十条 列入淘汰退出计划煤矿没有制定退出方案;退出方案中没有明确生产工作面和生产时限,采掘工作面、采区、水平以及全矿井封闭时间。

第十一条 《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省政府令第331号)《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实施指南》(DB37/T 3417—2018)和国家煤矿安监局《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煤安监行管〔2020〕16号)规定需要进行重大风险研判的内容,以及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认为应当超前分析研判的内容。

第十二条 市级(区、市、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季度末月对下季度煤矿生产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重大安全风险进行分析研判。第四季度分析研判煤矿下年度的重大安全风险。分析研判工作可聘请行业专家,邀请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参加。

第十三条 煤矿(企业)要积极配合市级(区、市、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煤矿重大风险分析研判,按要求汇报矿井下季度(或下年度)生产接续计划、主要生产系统、重大灾害治理、安全监控系统运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建设项目进展、淘汰退出等方面的情况,汇报本矿井重大安全风险分析研判排查情况。

第十四条 分析研判要立足化解重大安全风险、防范重大事故,聚焦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大灾害防治,盯住煤矿生产建设的关键环节、关键时段,结合辖区煤矿实际、煤矿各类安全监控系统反应情况、现场检查执法和煤矿(企业)提供的其他资料,进行综合分析研判,查清各煤矿重大安全风险情况。

第十五条 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对辖区煤矿存在的重大安全风险防控情况进行会商分析,形成辖区煤矿重大安全风险清单。

第十六条 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及时将辖区煤矿重大安全风险清单报山东省能源局、山东煤矿安监局。

第十七条 山东省能源局会同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根据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各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送的重大安全风险清单进行会商,对全省煤矿重大安全风险发出预警,行文告知有关市级地方党委和政府及有关煤矿企业,在各自门户网站发布。重大事故隐患要督促有关地方政府挂牌督办。

第十八条 煤矿(企业)对发出预警的重大安全风险要制定防控方案,进行有效管控,并及时向市级(区、市、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监察分局报送重大安全风险管控处置情况。

第十九条 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重大安全风险预警信息,建立健全“一矿一册”重大安全风险台账,督促指导有关煤矿(企业)建立防控方案,进行重点管控。同时,要有针对性地调整监管监察执法计划,精准制定“一矿一策”监管执法方案,对煤矿(企业)管控处置重大安全风险进行跟踪检查,发现弄虚作假,管控处置和整改消除不符合规定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处罚。

第二十条 山东省能源局会同山东煤矿安监局针对省内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和国内煤矿典型生产安全事故暴露出的问题,要及时分析研判本省煤矿是否存在类似重大安全风险,存在类似重大安全风险的,要及时补充完善重大安全风险清单,提醒煤矿认真做好防范。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能源局和山东煤矿安监局要重视煤矿重大安全风险分析预判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亲自部署,领导班子成员要加强对风险防控工作的检查指导。

第二十二条 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要根据重大安全风险预警信息,开展差异化精准执法,抽查监督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情况。

第二十三条 市级(区、市、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年对煤矿重大安全风险分析预判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对照年内发生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认真查找分析预判工作的缺点与不足,不断提高分析预判工作的针对性。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